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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追诉期限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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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罪追诉期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是持续挪用的,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作担保怎样处罚

司法实践中,还常常会遇到挪用进行担保案件。挪用进行担保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并将该项用于担保的行为。严格意义说,以所挪用的设立的担保,都属于违法的担保。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确定担保是否合法,关键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界定。具体来说:

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而仍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即债务人)而言,其挪用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罪范畴。

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而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当挪用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行为;当挪用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末获取利益时,如果超过三个月末还,则视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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