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私挖河道,没经过河道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可以并处警告和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二)不按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的;(三)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四)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调整、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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