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的结束是指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的清算报告。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计划
(1)清算组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清算计划应当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清算组应当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计划应当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人民指定的清算小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相关的债务偿还计划。债务偿还计划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人民可以根据清算小组的申请裁定予以批准。
三、。偿还债务公司财产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律补偿,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不得按照上述规定分配给股东。公告终止公司清算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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