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职能权限
(一)职能
1、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手续,必须合法、完备,并及时送达机关和同级人民
2、定期或不定期对被判处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含外地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回本地区暂予监外执行的或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期满的,应及时审查,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应依法及时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应决定收监执行。
4、对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有违反《刑法》条款之规定的,应根据机关的建议及材料,及时依法审理,该收监执行的决定收监执行,并将审理结案情况通知机关和同级人民。
(二)权限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或者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制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定义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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