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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如何证明被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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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告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如能证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证明方式包括:1.证据排除法,即通过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未利用职务之便;2.证据确证法,即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未利用职务之便;3.证人证言法,即通过证人证言证明未利用职务之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自首;

(二)犯罪时处于被害人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三)在犯罪前立功或者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

(四)其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积极赔偿损失;

(三)协助侦查或者司法活动;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或者悔罪表现;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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