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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来源:岑放科技
法理学

一.法的特征

1 国家创制性 从产生方式来看,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或认可,一切法律都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

2 特殊规范性 从内部结构看, 法律主要是由特殊规范所构成,法律有自己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 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 普遍适用性 从适用范围上,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适用规范。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范围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 国家强制性 从实施方式来看,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 法的可诉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二.法的规范功能

1 指引功能 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形成

2 评价功能 法所具有的,能够衡量,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功用和效能。评价的客体是一定行为,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

3 预测功能 根据法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色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4 强制功能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功用和效能。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内容在于保障法律权利的充分享有和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5 教育功能 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三.解读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 法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

2 法的起源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过程

3 法的起源是一个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4 法的起源与国家的起源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同时发生,同时发展,同时完成的。

5 法的起源过程是社会调整从多种手段浑然一体到它们相对的过程。

四.中国法律传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 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2 在秩序的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3 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4 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5 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在结构上,权利义务是相互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2 数量上,一致对等关系。权利和义务在社会分配的格局中,两者总量相等,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义务的履行时为了权利的实现

4 价值上的主辅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以权利为本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义务为本位

六.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

2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 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1 人民性 法的人民性是指法反映广大人志的程度。

2 民主性

3 科学性 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4 社会性 法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5 权利性与义务性的统一

6 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七.简述法与经济的联系

法与经济基础1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和内容

2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确定,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削弱和扫除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 1 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 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才实现 生产力对法的间接作用和生产力对法的直接作用

2 法对生产力的反作用 通过经济基础或不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法对生产力的间接作用和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

法与经济运行方式 从根本上来说, 法律是依附于计划的,其主要任务就是保障国家计划的贯彻实施

名词解释

法理学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法学 以法为研究对象的规范科学的总称

法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程序 法的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步骤和方式

法的继承 法的演进过程中,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授,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继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即我国法理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是一定时代作用的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作为客体对于主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法的移植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的取舍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部分,作为自己法律有机体的法律因素,以弥补其法律缺陷的现象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进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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