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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岑放科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一、民法典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免责事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免责的情况有:1、紧急情况下采取医学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2、因为特殊体质导致医疗意外,如青霉素过敏;3、超过如今的医疗水平;4、没有过错而造成血液感染;5、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6、不可抗力免责;7、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8、尽力应尽义务导致不良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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