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一、实害犯和结果犯什么区别
(一)内容不同
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二)划分不同
结果犯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
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结果不同
行为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既使结果没有发生,也可能构成犯罪.如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煽动国家罪。
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杀人罪中,必须是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杀人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杀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间接故意杀人罪分类
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标准: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2、客观要件(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3、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4、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认定故意杀人罪,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三、对于必然的危害结果放任是什么罪
1、对于必然的危害结果放任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而过失犯罪也有两种
(1)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预见导致结果发生,这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已经预见但轻信可避免,这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点是,一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可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二来,由于因为主观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对行为后果的认真考虑,盲目实施了这种行为,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点是,一来,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来,但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