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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小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岑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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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

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

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

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

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

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

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

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

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

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

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

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

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

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

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

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

1.8米;

或宽度小于1米;

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

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的舱室。

第二十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

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

1.8米;

或宽度小于1米;

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

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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