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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申请的专利,专利权是否属于公司

来源:岑放科技

问题的提出

近日,有客户咨询,员工在职期间完成发明创造,并申请了专利,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否属于公司?在明确公司与员工并未就该专利权归属订有合同后,我们理解,该问题的实质是明确该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则专利权属于公司,反之,则专利权不属于公司。一、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哪些权利?职务发明创造是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享有专利权。二、如何理解“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这指的是三种情形:(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本文中的专利是在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并申请批准,因此,我们主要分析前两种情形。“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主要的依据是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书面材料中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绩效考核标准等,是否包含研发该专利。“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单位指派特定任务项目时,该任务项目是否是研发该专利或包含研发该专利,书面依据可以是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项目文件等。三、如何理解“完成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我们需要重点判断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发挥了实质作用。进一步理解,其一,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存在是该发明创造作出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在没有该物质、技术条件参与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的成就无法实现;其二,相对于发明人使用的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在重要性上居于主要地位,足以胜过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风险防范提示一、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职务创造发明一般属于研发工作,工作性质属于研发岗位,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约定为市场岗、销售岗或是管理岗,工作内容约定为市场推广、行政管理或其他事务性工作,工作职责也非负责相关研发项目,则很难认定相关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此外,如果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或工作内容变更了,由原来与发明创造工作无关,变更为参与、负责相关研发工作,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劳动合同或就变更事项与员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二、研发项目的绩效考核约定需要细化到员工个人。我们注意到,涉及职务发明创造,通常为单位相当重要的研发项目,对于相关研发人员,单位一般会制定绩效考核并纳入劳动合同,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并未制定严格明确、针对到个人的绩效考核范围和标准,而是笼统地将研发项目的通用绩效考核内容附在劳动合同内,导致如市场推广、采购、运营等不相关的内容也纳入进来,使该绩效考核约定无法直接证明员工的发明创造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三、对于单位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指派的研发项目,单位需要保留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项目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沟通记录等重要书面材料,尤其需要保留明确项目组各个成员的研发工作职责范围以及项目研发参与程度和具体内容的文件材料。四、单位重要的研发项目,应当事先与员工就专利权归属、发明创造内容等进行详细地约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对项目变动情况需要在合同中进行及时更新并修订。五、单位在员工发明创造过程中对于本单位投入的物质技术资源需要及时让员工确认,同时,单位也可以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对于有潜力的研发项目,单位可以积极资助员工,投入物质技术资源,并与员工约定奖励、报酬条件,将员工的个人发明创造提升为单位平台层面的发明创造。参考案例:最高人民(2020)最高法知民终1848号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作者介绍:张晋泽,合伙人/律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诉讼仲裁、公司合规、劳动人事陈立玮,律师助理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特别声明:上述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建议或依据。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决策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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