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