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流程:登录税务系统;查询到要作废的凭证;在“填制凭证”窗口中,执行“制单”|“作废/恢复”命令。凭证的左上角显示“作废”字样,表示该凭证己作废。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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